关于辽宁省2014年度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5 浏览次数:899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3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2014年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咨协业〔2014〕51号,以下简称登记申报通知)的规定, 2014年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工作正式启动,现将我省相关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及其执业单位要认真学习2号令、登记申报通知及有关工作说明等相关文件,正确把握各项标准,按照申请的类别对照条件准备材料。
(二)在填写《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管理系统》(http://203.207.195.69/logon.aspx,以下简称登记管理系统)之前,请仔细阅读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指南,依据管理办法中初始登记、继续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有关条款填写申报内容。
(三)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登记条件和范围
(一)登记条件
根据2号令规定,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合法取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2、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3、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执业单位不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将取得有效期一年的预登记资格。待单位工程咨询资格获得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取得登记证书。如单位工程咨询资格未获批准,申请人预登记自动失效。
4、所学专业(或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符合条件。
5、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二)登记类别和申请人范围
1、初始登记:2003~2014年合法取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尚未获得原初始注册或初始登记的;原注册有效期已过,未获得继续登记的;变更执业单位未获得同意的;准予预登记后,执业单位未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
2、变更登记:已获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或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要求变更登记的。变更登记包括变更执业单位、变更专业。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变更单位名称的,应申请办理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变更登记。
3、继续登记:2011年12月14日获得原初始注册或继续注册,原注册有效期将于2014年12月到期,需要继续登记的。
4、注销登记:已获得原注册证或登记证书,应予注销登记的。
三、注意事项
申请人要严格按照中咨协会《2014年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及初审工作说明》及《申请材料顺序排列要求》组织并提交材料。注意如下事项:
(一)咨询工程师(投资)在登记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当年不予登记且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二)企业法人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日期(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应于本通知发布后开具,并反映本通知发布后申请人缴纳情况)。事业法人执业单位需提交申请人的人事证明(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如果申请人是事业法人执业单位聘用的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执业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三)提交材料时需查验复印件的原件。
(四)新申请单位在学习咨询师登记工作相关文件的同时认真学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第29号令),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五)本年度涉及继续登记的人员较多,请各执业单位认真对待,避免遗漏,致使单位工程咨询资格受到影响。协会将今年需要继续登记的人员名单挂在协会网站上,供各单位参考。
(六)申报时间要求
申请人在2014年9月12日之前向省工程咨询协会报送申请材料,过期申报不予受理。